1、何为“套路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建议》“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有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法形成不真实债权债务,并借用诉讼、仲裁、公证或者使用暴力、威胁与其他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据此不难看出:套路贷,不是一个法律定义,更不是一个政策定义,更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独立罪名,而是在办案实践中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种类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其本质就是通过看上去形式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同设计的严密性、放贷步骤的高超性,债务催收的精细化以至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诈骗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2、“套路贷”容易见到的犯罪手法和步骤包含但不限于: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不真实给付事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
3、“套路贷”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推行“套路贷”过程中,未使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方法,其行为特点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推行“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方法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不真实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买卖、打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别不同状况,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4、“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的问题:
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不同,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些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质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5、“套路贷”比起“套路”无非就是多了一个“贷”字,但恰恰使不少人感到看上去是民间借贷的问题,其实真的是套路太深了、叫人防不胜防。套路贷不由得叫人惊叹,世界上最长的路莫过于是“套路”。如遇“套路贷”应依法维权,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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